| 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管理辦法 |
| [字號:大 中 小] 2025-06-26 閱讀次數:24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投標保證金的管理,確保投標保證金安全存放和及時退還,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臨沂陽光采購平臺實施的采購項目,其以貨幣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統一由臨沂陽光采購平臺代收代退、集中管理。 第三條 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設立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投標保證金專戶”),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交易系統內為采購項目(標段)隨機生成對應的投標保證金專戶虛擬子賬號。 第四條 供應商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實行一項目(標段)一收退,不重復替代使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投標保證金,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章 投標保證金提交和退還 第六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是否設置投標保證金。若需設置的,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專戶獲取方式、提交金額、提交方式、到賬截止時間、有效期、是否必須從供應商基本賬戶轉出、供應商是否知悉并遵循《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管理辦法》規定、違約責任等要求,并對信息的規范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定的標準。 第八條 采購人在交易系統內組建采購項目時,應提交《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委托書》(附件1)。 第九條 供應商應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以供應商自身名義一次性足額提交投標保證金。除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以外,不得以分支機構或其他名義提交。提交時間以投標保證金專戶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第十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自行辦妥投標保證金提交手續。提交后,應在交易系統查詢投標保證金是否繳納成功。 第十一條 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交的數據有誤的,交易系統將無法匹配該筆款項,默認狀態為“尚未繳納成功”。 供應商應及時核對并修正有誤信息,修正后若信息匹配一致,交易系統顯示狀態為“繳納成功”。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或未及時修正有誤信息的,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開標前,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查詢投標保證金到賬情況。開標后,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登錄交易系統查詢投標保證金到賬情況。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供應商提交的投標保證金金額、到賬時間等情況進行核對,將相關情況提交評標評審委員會審核,異常情況由評標評審委員會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投標保證金按以下流程退還: (一)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交易系統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發起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原路退還至繳納賬戶。 (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并上傳至交易系統之日起2日內,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發起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原路退還至繳納賬戶。 (三)流標、終止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交易系統發出異常公告之日起2日內,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發起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臨沂陽光采購平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原路退還至繳納賬戶。
第三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投標保證金無法原路退回的,按以下流程退還: (一)因單位名稱變更無法退回的,供應商須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變更情況》及《退還投標保證金情況說明》(附件2),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供應商賬戶。 (二)因原匯款賬戶只付不收無法退回的,供應商須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退還投標保證金情況說明》(附件2),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供應商賬戶。 (三)因原匯款賬戶銷戶無法退回的,供應商須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銷戶資料及《退還投標保證金情況說明》(附件2),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供應商賬戶。 (四)因被司法機關凍結匯款賬戶無法退回的,供應商應在相關情況處理結束或賬戶正常使用時,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退還投標保證金情況說明》(附件2),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供應商賬戶。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發起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后,發現采購項目存在異常情況需暫緩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須在投標保證金退還前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暫緩退還投標保證金通知書》(附件3)。待相關事宜處理無異議后,采購人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退還投標保證金通知書》(附件4),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原路退還至繳納賬戶。 第十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有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五)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向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六)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采購人根據采購文件相關規定沒收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須向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提交以下資料: (一)《沒收投標保證金通知書》(附件5); (二)《沒收投標保證金情況說明》(附件6); (三)采購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采購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臨沂陽光采購平臺收到完整資料后3日內將沒收的投標保證金轉入采購人基本存款賬戶。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所有涉及投標保證金收退的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投標保證金信息保密規定;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泄露信息的,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退還、處置投標保證金而造成糾紛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除特殊情況外,上述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均為本息原路退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算(以銀行計算的利息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公休日、節假日的,以公休日、節假日后的第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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