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供應商庫和供應商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 ||||||||||||||||||||||||||||||||||||||||||||||||
| [字號:大 中 小] 2023-01-30 閱讀次數:12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山東產權交易集團)(以下簡稱“山東產權”)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規范供應商的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通過服務平臺進行項目報名、投標等采購活動的主體,具體指具備相應生產、服務資質,能夠提供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所需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社會服務的法人及其他組織。采購活動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委托服務平臺代理組織完成的采購、采購人委托其他代理機構通過服務平臺組織完成的采購、采購人利用服務平臺系統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平臺供應商的入庫及供應商庫的組建、評價、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山東產權負責供應商庫的建設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設供應商庫,對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 (二)對供應商的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與培訓。
第二章 供應商入庫管理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服務平臺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六條 凡需取得服務平臺采購供應商資格者,應通過服務平臺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等注冊證書; (二)法人授權委托書; (三)誠信承諾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供應商入庫不需要人工審核,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對已申請入庫的供應商信息,在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第九條 已入庫供應商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章 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服務平臺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程序有異議的,可向服務平臺咨詢或投訴; (三)對采購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的不當行為進行舉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供應商對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但提問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 供應商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平臺相關規定,維護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 (二)依法履行采購合同和采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為采購人提供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接受服務平臺的監督、管理; (四)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中標服務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供應商的行為評價 第十五條 山東產權建立服務平臺誠信評價體系,對供應商進行行為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打分。采購人評價可延續至合同簽訂并履約結束。 第十七條 供應商行為評價實行扣分制,考評基本分為100分。根據評價得分對供應商進行評價等級劃分,評價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考評得分95分以上為A級,90-95分(含95分)為B級,80-90分(含90分)為C級,80分及以下為D級。 第十八條 供應商行為評價包括基礎評價、投標評價、履約評價等大項,具體考核評價指標及扣分值見附件。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對供應商行為向山東產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報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供應商可以在服務平臺查詢本單位的行為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服務平臺向評價單位提出異議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評價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行為滿意,無扣分評價的,可不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山東產權對年度評價結果進行最終統計匯總,通過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第五章 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山東產權在建設誠信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對于違背誠信原則、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采購當事人權益行為的供應商,情節嚴重的,納入供應商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采購活動評價等級為C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服務平臺將其列入黑名單。評價等級為D級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屬企業出具認定結果,山東產權可直接將供應商納入黑名單: (一)因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等問題給采購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造成產品質量、安全、環保重大事故的; (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四)干擾阻撓評價工作,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利用職權等影響評價結果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供應商,視情節輕重,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省屬企業采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不良行為給采購人或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由山東產權負責解釋。
附件
供應商行為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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