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將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實施 |
| [字號:大 中 小] 2026-02-10 閱讀次數:25 |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水利(水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山東省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山東省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燃氣管道設施,保障燃氣輸送安全,維護燃氣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法規、標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燃氣的管道設施(以下簡稱燃氣管道設施)的運行保護、應急搶修、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管道設施,是指《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界定的用于輸送燃氣的管道、閥門、補償器等組成件,以及管道防腐保護設施、管線標志標識、穿越跨越設施、調壓裝置(站、箱)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施工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和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河道疏?;蛘咂渌赡苡绊懝艿涝O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能源、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是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義務,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設施日常巡檢保養、施工告知、法定檢驗申報、隱患防治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規程,宣傳管道設施安全與保護知識,確保管道設施安全運行。 第七條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第二章 第三方施工安全保護 第九條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當嚴格審查擬建工程與燃氣管道設施的水平和垂直安全距離,審查擬建工程是否落實燃氣設施查詢及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條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應當按《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有關規定劃定。 第十一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下列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 (六)在沿河(海)、穿河(海)、穿堤處進行拋錨、拖錨、掏沙、挖泥作業; (七)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查詢作業區域的燃氣設施相關情況,防止破壞既有燃氣管道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三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和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河道疏浚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建設單位應當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工程項目由不同施工單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分別會同各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 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二)燃氣管道設施查詢資料、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 (三)施工風險分析及相關安全措施、組織管理和保障安全 的設施、設備要求; (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或者保護措施存在異議的,任何一方可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在涉燃氣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有關措施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涉燃氣項目特點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對其他不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涉燃氣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作業信息告知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現場作業方式、作業范圍和作業計劃等基本施工信息,以及現場施工對管道的影響情況。第三方施工期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于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內的施工應當按照保護方案進行監督指導,并通過企業信息系統將施工信息上傳至燃氣管理部門信息化監管平臺。 第十七條 從事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在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安排人員配合現場踏勘,確認管道位置并交底,交底內容包括燃氣管道設施平面位置、敷設方式、埋設深度、管道材質、管道規格、運行壓力、上下游閥門位置等情況,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 因地形地貌變化等原因導致燃氣管道設施位置難以判斷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采取人工開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氣管道設施材質、管徑、走向、埋深情況,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內動土施工前,應當結合設計文件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交底內容,對地下燃氣管道設施進行探挖復核,在現場做好臨時警示標識,明確管道埋深、走向及防護范圍。施工前應當組織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施工過程中臨時調整施工人員的,應當對新進場人員進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因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調整,影響地下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及時修訂保護方案。 施工單位采取機械施工作業的,現場必須有專人指揮,并做好安全防護和技術指導。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擅自開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懸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因現場環境發生變化導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缺失、移位、被覆蓋的,或者發現地下燃氣管道設施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同時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現場交底確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造成燃氣管道設施損壞等情況,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疏散、警戒等應急措施,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報告;未及時報告導致燃氣管道設施帶病運行的,應當按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造成燃氣管道設施損壞導致燃氣輸送量減少或者燃氣停止輸送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的下游用戶。 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不同情況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指定專人做好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和登記,及時傳達到企業內部管線運行部門,巡線人員應當對照做好重點巡查,對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現場,應當調整優化巡查頻次。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巡查發現未按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違規作業情況的,巡線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向現場施工單位發放安全隱患通知單。 施工現場制止無效、拒簽安全隱患通知單的,巡線人員應當現場拍照留證,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報告,并盯守現場。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施工單位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日常巡檢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燃氣管道設施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制度,鼓勵配備智能化數據采集、監控系統和管道監測檢漏等技術裝備,完善維修保養措施,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細化落實企業巡線檢漏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巡查檢查、檢測檢驗、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采取安裝監控、增加巡檢頻次等措施進行重點管控,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態化、規范化管道保護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隱患。 對燃氣管道設施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管道設施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管道設施停止運行、封存后需要重新啟用的,應當按相關要求進行安全檢查;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燃氣管道設施外部重大安全隱患。對違規破壞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管道設施信息監管平臺,健全管道信息數據采集、共享和管理機制,提高管道保護信息化管理水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施信息系統,與政府燃氣管道設施信息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并對其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規范第三方施工管理,加大保護燃氣管道設施的法制宣傳,增強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意識。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設施的舉報投訴聯系方式,完善投訴舉報辦理反饋及信息通報機制,提高群眾保護燃氣管道設施的參與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臨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依法查處燃氣管道設施周邊違法采礦、采砂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違法行為;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違法施工行為;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本行業實施的涉燃氣管道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指導涉及燃氣管道設施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燃氣管道法定檢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交通運輸、能源、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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